2011年6月21日南京各大媒体纷纷报道了国有改制企业南京交运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詹叔平涉嫌伙同他人***巨额公款。此报道引发南京交运集团全体员工欢欣鼓舞,纷纷奔走相告,甚至有职工放起了鞭炮。詹叔平在其把持公司的20年里,对职工犯下的累累罪行罄竹难书,为了中饱私囊,变卖关停部分经营实体,不管职工的死活,纷纷驱散回家,当职工们拿着几百元工资在温饱线苦苦挣扎的时候,詹叔平竟然通过非法手段领着所谓300万的年薪,公司职工苦不堪言。在其主政期间大肆***巨额国有资产私分国有资产竟达1300多万元之巨,同时通过虚开发,票隐瞒返稅等手段侵占公司钱款也达1500多万元之巨。此人的绳之以法,正验证了那句古话“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多行不义必自毙。
然而当案件进入司法程序以后,公司员工们隐隐地感觉到案件的走向越来越荒诞离奇,2012年元月至2013年6月期间詹叔平竟然搞到了取保候审,逍遥法外,在外到处活动。一时间传言四起,詹叔平找到了靠山找到了保护伞。然而案件的走向也恰恰印证了传言,司法程序中诸多低级性错误,冥冥之中让人确实感觉到有一只幕后黑手在cao控案件的走向,同时也激起了公司上千名职工强烈的不满。
疑点一:重罪轻诉。为什么GL区检察院不以***罪起诉,而是以私分国有资产罪起诉?私分国有资产罪与***罪最本质的区别就是:私分国有资产是单位犯罪,前提是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而***罪的前提是建立在个别人自己私自将国有资产私分给自己,而不是单位私分给个别人。而经GL区法院认定的事实是犯罪嫌疑人詹叔平在公司管理层不知情的情况下,将隐匿的1315万国有资产中的399.38万元,私分给自己,供自己购买公司的股份。这就是彻头彻尾毫无争议的***罪,而非私分国有资产罪。这样简单的连普通老百姓都能理解的法理,作为国家检察和司法机关的专业人士你们不知道?判决书上竟然赫然写着“私分国有资产后的实际分赃”、“私分并自己使用的国有资产”等言语,岂不贻笑大方。难道真的是传言中那只幕后的黑手在cao控?但愿没有,而是你们业务知识缺失所犯的低级错误。
疑点二:詹叔平通过***手段购买的公司股权为什么不追缴处置?让人无法理解的是犯罪嫌疑人詹叔平通过***国有资产的钱款直接购买的公司股权竟然在法院的判决书书上没有处置股权。是哪条法理支持你们这么判决?问题的严重性在于犯罪嫌疑人通过非法手段窃取的公司股权被你们GL区法院合法化了。这就意味着犯罪分子通过这些非法股权的持有继续把持着公司。这是对公司上千名职工权益的公然侵犯。那些饱受蹂躏的职工们还将为其做牛做马,继续受其奴役。甚至公司最终将被其变卖套现,远走高飞也不无可能。上千名职工将再次失业,公司的前景令人堪忧。请不要忘记公司原本是国有企业,不是犯罪分子白手起家创办的私人企业,大多数员工都是年近半百的原国企的职工。每个人都希望社会稳定百姓安居乐业,然而这样的判决能让这些职工们的情绪能稳定得了吗?
疑点三:通过伪造签名冒领下岗职工的血汗钱的证人证言为什么不作为证据提交?犯罪嫌疑人詹叔平不但不对上百名下岗职工负有愧疚感,反而伤尽天良通过伪造签名冒领这些工人的生活费。这些工人每月200元左右的生活费是他们的救命钱。就是这样的钱,此人也要贪。这些钱财累计达到400多万之巨,有的还被他用来买了公司的股份。然而让人不解的是检察院在取得相关人员的证人证言和相关笔迹后并未作为犯罪证据予以提交法院。
疑点四: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是否符合条件。
据法院的判决书中所述犯罪嫌疑人于2012年1月6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6月13日被法院重新逮捕。让我们职工不能理解犯罪嫌疑人哪一条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难道是身体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据说在其取保候审期间甚至被公司职工认出,都不敢相信,他怎么出来了?而且逍遥自由闲庭信步的出入各种公共场所。按相关规定取保候审的最高期限是1年,詹叔平在外待了多长时间,相关部门可以算算,有没有其它隐情我们就不得而知了。
以上这些疑问我们交运集团的员工一直在期盼相关部门能给我们一个合法合规的解释,但遗憾的是我们一直没有等到,同时我们交运集团全体员工自发自愿的多次到相关部门表达我们合理的诉求,要求司法机关必须依法公平公正的判决,维护法律的尊严。然而一审判决的结果,让我们很失望,这样极不正常的判决,背后是否有幕后黑手在cao控?我们恳请相关纪检部门能介入调查,重树我们对司法的信心,维护司法的公平与正义。目前检察机关也对案件判决存在的错误提起了抗诉,这一点让我们这些平民百姓的情绪上少许得到了宽慰,但这只是个开始,我们南京交运集团全体员工还将继续在维权的道路上不屈不饶地走下去。我们坚信习总 书 记的所说的话: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我们也始终坚信:公平和正义也许会迟到但绝不会缺席!我们一定会等到那一天的到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