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一个简单普通的经济纠纷,因安阳中级人 民法 院的一个民事调解书,涉事的三方不断提起诉 讼,使案 件越来越复杂,詹某和谢某等当事人投 入的公 司股份利益及装修资金,至今没有得到补偿,十年来,谢某收到的诉 讼文书近百份。就在发稿前,河南省高院又就调解书引起的后续纠纷开庭审理。
事 件回放:
詹某代 表谢某等五人,通 过河南省天信拍卖有限公 司(简称:天信公 司),合法拍得建行安阳分行文峰支行(简称:文峰建行)位于安阳市火车站广 场东侧的综合商业楼(简称:综合大楼),按照合同支付了定金,并成 立河南省迎宾国际饭店有限公 司(简称:迎宾公 司),开始对整个大楼进行装修,又开设安阳市南海渔村大酒店开始经营。
按照拍卖协议约定,半年后文峰建行应将综合大楼过户到詹某名下,但文峰建行当时并没有综合大楼的产权手续,土地也是租赁的。
因天信公 司没收到拍卖佣金,将詹某告到安阳市中级人 民法 院(简称:安阳中院),并将文峰建行列为第三人。
据当事人回忆,这是一个简单的民事纠纷,时任法 官也很公 正的处理各方利益。随着案 件的审理,中 国金龙松香集 团公 司(简称:金龙公 司)莫名其妙的加入进来,时间是2005年3月。
谢某及詹某表示:我们至今也没有搞明白,安阳中院为何让金龙公 司加入到诉 讼中来。
期间,詹某因与本案无关的诈骗罪被 判 刑,其刑事诈骗判 决是2005年底才做出的,在没有判 决前是不能认定詹某的诈骗行为成 立的。
从此,整个案 件开始复杂化,法 官的态度也发生了根本变化,从公 正一下子转到金龙公 司,似乎一切都是围绕金龙公 司的利益出发。
主审法 官说 谎,骗取当事人同意
安阳中院时任主审法 官任某,为了案 件的审理,专门带人到北 京第二看 守 所,会见当时因诈骗嫌疑被侦察关 押的詹某。
詹某很坚定的表明:我是被法 官欺 骗,才同意转让安阳综合大楼的。他说,任法 官告诉詹某:如果你同意,把与天信公 司拍卖补充协议中的权 利义务都转给金龙公 司,你就可以不被刑事追究,就可以出去。
处于被限 制自 由的詹某,似乎看到了救命稻草,为了摆脱牢 狱之灾,只好按照任法 官的说法 办 理,但附加了前提条件:还清谢某的钱和围绕两栋楼装修开业所欠别人的钱后,偿还金龙公 司的债务。
据资料显示;詹某总共诈骗北 京金龙公 司的数额是6700多万元,安阳综合大楼是一个双子座式的建筑,两栋楼格局面积基本一样,其中一座楼当时的评估价 格为8500多万元,如果整个综合楼全部计算,时值大约为1.7亿 元。
安阳中院法 官审理该案 件时,北 京市一中院还没有对詹某做出诈骗判 决及数额认定。
明知有当事人的财产,调解时却不予处理
据当时谢某的代 理律师表述,为了避免判 决出现问题,法 官力争达成调解协议了结此案。当时我们提交了很过硬的证据,但法 官都没有采信。
调取迎宾公 司注册登记资料显示:该公 司有五个股东,其中一个詹某是以拍得综合楼4至16层,按照评估价值400万元注资到公 司的。且迎宾公 司就在注册地址综合大楼里面办公和经营。
在随后,几方商量各方利益如何处置过程中,金龙公 司,谢某及文峰建行,在随行律师及办案法 官在场的情况下,在金龙公 司会 议室,多次商量。
由于詹某拍得的综合大楼,是代 表几个股东利益,共同拥有综合大楼的股份,其中,詹某占40%,谢某占30%,其余股东占30%,这一点是各方都明知的,尤其是办案法 官是明知的。
当时金龙公 司的李书 记,当着办案法 官任某、董某及律师,当事人等,曾经表示,金龙公 司代 表詹某支付剩余购楼款900多万,其他股东与金龙公 司继续合作,由占30%股份的谢某继续经营,这样可以照顾到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当时还有会 议纪要。
但后来在安阳中级人 民法 院达成的,(2004)安 民三初字第18号民事调解书中(简称:第18号调解书),只字不提其他所有人的应有利益,直接将综合大楼的利益转给金龙公 司,未经其他四个股东的同意,将其60%利益也一并交给金龙公 司。
安阳中院办案法 官明知综合大楼有其他所有人的利益,而且詹某的转让是附加前提条件的,却没有做出处理。
骗取当事人签字,调解书早于调解协议,
在主审法 官的努力下,最终出 台了第18号调解书,却存在严重问题。
第18号调解书即将出 台时,有一个涉事法 官发现后,出于正义感驱使,私下通知当事人的律师,让其赶紧做其他准备,这个调解书存在严重问题。
詹某反映说:主审法 官任某,为了让詹某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再一次来的北 京第二看 守 所,单独约见詹某,欺 骗詹某说,其他人的钱已经都给清了,可以签字。
从当事人提 供的安阳中院第18号调解书显示,签发的时间是2005年8月12日,而调解协议书的签订时间为2005年8月14日。
就此,安阳的田律师明确表示:单独会见当事人并采取欺 骗手段,严重违规;调解书在先,调解协议书在后,应属程序违法,该民事调解书应属无效而撤销。
邯 郸丛台区法 院,审理案 件多年的李法 官证实,单独会见当事人是不应该的,办 理案 件的要求必须是两个人;民事调解协议的达成程序,应该是先达成调解协议后出调解书,或者同时进行,不能颠倒程序。
明知漏掉当事人,却不予纠正
第18号调解书发出后,作为当事人的谢某看到自己的利益没有得到维护,而且作为案 件的当事人,参与了整个调解的商量及过程,却没有被允许签字。
谢某就与自己的委托律师,找到安阳中级法 院主审法 官任某,任某当时就带着当事人及律师,来到安阳中院副院长李某的办公室,任某告诉李院长说:我们的调解书漏掉重要当事人了。
听到这个信息后,李院长对着当事人及律师的面,斥责主审任法 官说:你怎么能犯这么低级的错误,赶紧想办法纠正。
但事后并没有任何补救或纠正措施,就这样第18号调解书就生效并得到执行。
当事人的律师气愤的表示,这种情况下形成的调解书应该属于无效。
身在保定监狱的詹某告诉我们:有关综合大楼的问题,没有打任何价值,在里面还有其他人的股份。只有我的40%部分给金龙公 司,就足够他们的了。把整个综合大楼都一并处理了,这是明显违法的。
明知是查封财产,仍然执行
安阳市火车站广 场综合大楼,已经被邯 郸市丛台区人 民法 院于2005年8月12日,予以查封冻结。
2005年8月25日,金龙公 司持安阳中院2005年8月12日第18号调解书,要求房产产权部门予以过户。
2005年8月25日,安阳市房产产权交易管理处分别向两个法 院出具《关于如何执行两个法 院法 律文书函》,也充分说明,综合大楼查封冻结在先,依据第18号调解书过户在后。
当事人谢某,按照法 律程序提出执行异 议,安阳中级法 院执行庭根本不予理睬。
在执行现场,当事人谢某表示,该楼已经被查封并出示查封手续,安阳中院执行人员的说法是:查封冻结的是邯 郸市的区级法 院,我们是安阳中级法 院,我们级别高于他,他们无法对抗,我们照样执行。
执行异 议不予理会,违规查封执行案外人财产,造成严重损失
根据第18号调解书开始执行的过程中,案 件当事人谢某依法多次提出异 议,安阳中院执行庭,对于书面异 议不予理睬,现场异 议更是不当回事。
安阳中院在执行中,不但查封了詹某的财产,还将与案 件无关的迎宾公 司及安阳市南海渔村大酒店一并封门执行。致使两个公 司的经营无法进行,全部停业,损失巨大。
当事人谢某,提 供的执行录像显示,安阳中院的执行人员,不但查封执行了詹某的综合大楼,还将与案 件无关的另外两家公 司也一并查封,贴上封条,对于受 害 人提出的异 议根本就不理会。
更有甚者,还有执行法 官讲,执行错误也不用怕,还可以执行回转。 用以搪塞与执行无关当事人提出的异 议。
通知开庭却根本没有开,糊弄申 诉人
安阳中院第18号调解书出来后,由于严重损害了谢某等其他股东的利益,谢某就调解书多次提出申 诉,争取自己的权益,直到调解书生效接近一年时,才得到安阳中院的支持,就申 诉开庭再次审理,开庭传 票也发到了谢某手中。
由于当事人之一的詹某仍然在保定监狱服刑,所以把开庭安排在保定市中级人 民法 院审判楼三楼24号审判庭,时间是2006年5月16日上午9点,案号为2006安 民监字第20号。安阳中级法 院的开庭传票是2006年4月29日发出的。
结果当事人谢某带着律师如期赶到保定中级法 院,准备开庭应讼,结果安阳中院的法 官根本就没有开庭,也没有取消开庭的通知,当事人也没有能提交准备好的应诉材料,一个多月后,安阳中级法 院就出具了判 决书。
蹊跷的是,判 决书只是对涉及谢某利益的第七条予以撤销,却维持了第18号调解书的其他内容。
谢某的代 理律师见到此种情景,气愤的表示,从事律师工作多年,还从来没有遇到如此做法,通知开庭,根本就没有开庭人员,也没有通知取消庭审,也没有通知当事人提交相关手续,判 决书就出来了。
律师观点,既然已经再审就应该做出全面处理,而不是将调解书分割处理,此外,调解书如果有问题就应该撤销,而不能单纯撤销其中某一条。
十年诉 讼权益难维护,
从2005年至今,已经接近十年了,由于安阳中院的第18号调解书,涉事各方围绕这份调解书,不断引发新的诉 讼。
谢某家里各类法 律文书垒起来,近一米高。大大小小近百份通知判 决和裁定等,都是围绕这个第18号民事调解书产生的。
谢某还表示,就其个人而言,在综合大楼中占有30%的股份,加上投入综合大楼装修的款项2千多万,及南海渔村酒店的投入及停业,其损失能达到几千万之多。
谢某表示,文峰建行,金龙公 司都是实力国企,财大气粗,不怕诉 讼,有的是时间人员及费用。我们只是普通公 民的几个当事人,一个在狱中服刑,我在四处奔波维 权,其他人已经无力讨要,处于放弃状态。
由于安阳综合大楼一案,十年的艰难维 权,谢某已经接近倾家荡产。仍然不得不面对因此产生的诉 讼,迫于应付。
就在发稿前夕,河南省高院又就第18号调解书产生的后续纠纷开庭审理。要求金龙公 司将当时投入到大楼的装修款项支付给文峰建行,谢某和詹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谢某就河南省高院又开庭审理表示,我当初在大楼的装修上投入了几百万,现在不但得不到赔偿,还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再支付几百万装修款,岂不是太荒唐。
附:新闻照片
谢某收到的法律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