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中央第五巡视组吉林组长、马瑞民副组长:
我是浙江省衢州市中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人,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现实名举报浙江省衢州市公安局钓鱼执法、滥用职权、存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违背党中央群众路线要求、存在对党中央的群众路线政策阳奉阴违,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等问题。
举报背景:
浙江省衢州市中宝投资有限公司是一个P2P网络借贷平台,平台从2011年3月开始运营,是较早的一批网贷老平台之一,自创建以来一直稳健经营,运行稳定,给投资者带来长期稳定的收益,投资人并未受到任何损失。
2013年12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衢州市中心支行向衢州市公安局移送《关于周辉重点可疑交易报告》的线索,举报浙江省衢州市中宝投资有限公司企业法人周辉个人银行账户交易异常。
接报后,衢州市公安局于2014年1月2日,对周辉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立案侦查。2014年3月13日,衢州市公安局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周辉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查扣涉案资金1.7亿余元以及部分高档汽车等财物。自此,中宝投资网站停止运营,案件涉及1100多名投资人共3亿余元本金。
2014年9月,衢州公安已将案件与起诉意见书移交给检察院,但是由于证据不足,检察院已将案件退回公安要求补充侦查。
举报事由:
1.衢州市公安局于2013年12月13日接报,于2014年1月2日立案侦查,在3月13日对周辉采取刑事拘留、中宝投资网站停止运营前,长达3个月的时间衢州公安并没有采取任何有力措施保护投资人的利益、减少投资人的损失,反而让更多的投资人参与投资、让更多的金额投入其中,严重违背公安部门最大限度保护人民群众利益的精神,存在钓鱼执法的嫌疑,违背群众路线精神。
2.中宝投资案件的举报人为中国人民银行衢州市中心支行,并非中宝投资人自行举报,由于在中宝投资停止运营为止,中宝投资人并未受到一分一毫的损失,本案件并不存在实际受害人,为了搜集相关办案及“受害人”材料,自3月14日起,衢州公安曾多次通过衢州公安官方网站发布要求投资人配合协查的通告,通过中宝投资QQ群诱导投资人进行协查,甚至在资产处置过程中,通过分批返还资产的先后顺序为条件来威逼诱导投资人进行协查,并且要挟投资人提供符合公安要求的协查资料才能得到第二批的现金返还。衢州公安通过各种不正当手段来达到搜集办案材料的行为,违反群众意愿和不顾事实野蛮办案,严重违背公正执法的精神,并且属于钓鱼执法、滥用职权的行为。
3.中宝投资人曾因本案件多次上访相关部门,在上访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省委省政府期间,衢州公安与当地公安部门曾经下令上访地点附近旅馆不能接待外地人员入住、并且通过威逼恐吓等手段阻碍投资人正常上访。在上访衢州市公安局期间,衢州公安领导故意躲避上访投资人,并且直接把投资人拒绝在公安局大门外,阻碍投资人正常上访。衢州公安该行为严重违背为人民服务的精神,存在滥用职权、官僚主义、违背党中央群众路线要求、存在对党中央的群众路线政策阳奉阴违,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问题。
4.周辉及其家人曾多次通过律师传达有愿意也有能力偿还投资人资产的信息并且提交取保候审偿还资产的请求,但衢州公安存在先入为主的观点,以坚称周辉无力偿还为理由,始终不给周辉偿还投资人资产的机会。其行为违背最大限度保护投资人利益的原则,使得投资人蒙受更大的损失,违背党中央群众路线要求、存在对党中央的群众路线政策阳奉阴违的问题。
5.投资人曾多次要求衢州公安公布其所扣押与追缴的涉案资产及所冻结的现金总额,但衢州公安从未向投资人以任何方式公布,投资人对中宝案件所涉及的资产毫不知情,严重违背公开办案的精神,存在官僚主义,违背党中央群众路线的要求。
6.衢州公安在案件侦查过程中,已经查实周辉尚有上千万的债权,却不积极追缴;周辉所经营的汽车租赁公司尚有多辆豪车在外租赁,部分租车人私自卖掉豪车,衢州公安却放任纵容,不去追查。其行为严重渎职,违背最大限度保护投资人利益的原则,使得投资人蒙受更大的损失,违背党中央群众路线的要求。
7.在资产处置问题上,衢州公安违背让中宝投资人代表参与资产处置事宜的承诺,单方制定资产处置方案,毫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把现金返还采取分批返还的形式,并且区别对待投资人,称配合侦查提供有效证据材料的投资人即配合协查的投资人在第二批优先返还,并要求未参与协查的投资人需要提供符合公安要求的协查资料为条件方可予以得到第二批返还。在资产处置问题上,衢州公安严重违背公平、公正、公开的处置原则,并没有让投资人参与分配方案的制定,在返还方案中还对投资人并没有同等对待,存在存在滥用职权、官僚主义、违背党中央群众路线要求、存在对党中央的群众路线政策阳奉阴违的问题。
我们的诉求:
1.请衢州公安秉承公开的原则,充分考虑投资人提出的要求,公布中宝案件所扣押与追缴的涉案资产及冻结的现金总额,让投资人享有基本的知情权。
2.请衢州公安、衢州市检察院等及相关部门秉承公正的原则,履行让投资人自行选定投资人代表参与制定资产处置方案的承诺,在后期资产的处置问题上,让投资人享有基本的参与权。
3.请衢州公安、衢州市检察院等相关部门秉承最大限度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利益的原则,为了防止资产贬值和随意处置,参考国内其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非法集资案件的处置办法,在周辉及其家人愿意偿还投资人资产的情况下,在公安部门监督下让周辉取保候审自行处理涉案财产,偿还投资人资产,使投资人减少财产损失,最大限度保护投资人利益。
4.2014年9月,衢州公安已将案件与起诉意见书移交给检察院,但是由于证据不足,检察院已将案件退回公安要求补充侦查。由于本案件并不存在实际受害人,前期衢州公安在协查取证过程中,通过分批返还资产的先后顺序为条件等不正当手段来威逼诱导投资人进行协查与邮寄自述材料,严重违背公正执法的精神,并且属于钓鱼执法、非法取证的行为。本人声明,本人所提供给衢州公安的相关协查与自述材料仅作为投资事实与资产确认使用,不作为举报与定罪取证证据,如任何机关部门把本人材料擅自作为举报与取证证据,本人将保留起诉的权利。
目前衢州公安所扣押的并非周辉自己的资产,而是我们全体投资者的血汗钱!很多投资者,投入了大量资金,甚至是全部家当,现在资产被扣押,意味着1000多个家庭的现金来源被完全切断,可想而知这将多么严重影响我们的正常生活,很多投资者家庭经济状况已遭遇困境甚至濒临绝境,有些投资者不得不变卖自己的房产、汽车等资产赖以维生,有些投资者家庭因为连正常的生活开支都无法维持而不得不拖欠一身的债务,有些投资者甚至连亲人住院的医药费都难以支付而面临着生命的危险,中宝投资者承受着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压力,内心极度焦虑。
尊敬的吉林组长、马瑞民副组长,希望你们能听听我们的心声,考虑投资者的请求,让1000多个日夜煎熬的家庭能够摆脱生活困境,早日回归正常生活,切实保障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还我们一个公道!
中宝投资人
2014年9月3日
我是浙江省衢州市中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人,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现实名举报浙江省衢州市公安局钓鱼执法、滥用职权、存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违背党中央群众路线要求、存在对党中央的群众路线政策阳奉阴违,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等问题。
举报背景:
浙江省衢州市中宝投资有限公司是一个P2P网络借贷平台,平台从2011年3月开始运营,是较早的一批网贷老平台之一,自创建以来一直稳健经营,运行稳定,给投资者带来长期稳定的收益,投资人并未受到任何损失。
2013年12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衢州市中心支行向衢州市公安局移送《关于周辉重点可疑交易报告》的线索,举报浙江省衢州市中宝投资有限公司企业法人周辉个人银行账户交易异常。
接报后,衢州市公安局于2014年1月2日,对周辉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立案侦查。2014年3月13日,衢州市公安局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周辉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查扣涉案资金1.7亿余元以及部分高档汽车等财物。自此,中宝投资网站停止运营,案件涉及1100多名投资人共3亿余元本金。
2014年9月,衢州公安已将案件与起诉意见书移交给检察院,但是由于证据不足,检察院已将案件退回公安要求补充侦查。
举报事由:
1.衢州市公安局于2013年12月13日接报,于2014年1月2日立案侦查,在3月13日对周辉采取刑事拘留、中宝投资网站停止运营前,长达3个月的时间衢州公安并没有采取任何有力措施保护投资人的利益、减少投资人的损失,反而让更多的投资人参与投资、让更多的金额投入其中,严重违背公安部门最大限度保护人民群众利益的精神,存在钓鱼执法的嫌疑,违背群众路线精神。
2.中宝投资案件的举报人为中国人民银行衢州市中心支行,并非中宝投资人自行举报,由于在中宝投资停止运营为止,中宝投资人并未受到一分一毫的损失,本案件并不存在实际受害人,为了搜集相关办案及“受害人”材料,自3月14日起,衢州公安曾多次通过衢州公安官方网站发布要求投资人配合协查的通告,通过中宝投资QQ群诱导投资人进行协查,甚至在资产处置过程中,通过分批返还资产的先后顺序为条件来威逼诱导投资人进行协查,并且要挟投资人提供符合公安要求的协查资料才能得到第二批的现金返还。衢州公安通过各种不正当手段来达到搜集办案材料的行为,违反群众意愿和不顾事实野蛮办案,严重违背公正执法的精神,并且属于钓鱼执法、滥用职权的行为。
3.中宝投资人曾因本案件多次上访相关部门,在上访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省委省政府期间,衢州公安与当地公安部门曾经下令上访地点附近旅馆不能接待外地人员入住、并且通过威逼恐吓等手段阻碍投资人正常上访。在上访衢州市公安局期间,衢州公安领导故意躲避上访投资人,并且直接把投资人拒绝在公安局大门外,阻碍投资人正常上访。衢州公安该行为严重违背为人民服务的精神,存在滥用职权、官僚主义、违背党中央群众路线要求、存在对党中央的群众路线政策阳奉阴违,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问题。
4.周辉及其家人曾多次通过律师传达有愿意也有能力偿还投资人资产的信息并且提交取保候审偿还资产的请求,但衢州公安存在先入为主的观点,以坚称周辉无力偿还为理由,始终不给周辉偿还投资人资产的机会。其行为违背最大限度保护投资人利益的原则,使得投资人蒙受更大的损失,违背党中央群众路线要求、存在对党中央的群众路线政策阳奉阴违的问题。
5.投资人曾多次要求衢州公安公布其所扣押与追缴的涉案资产及所冻结的现金总额,但衢州公安从未向投资人以任何方式公布,投资人对中宝案件所涉及的资产毫不知情,严重违背公开办案的精神,存在官僚主义,违背党中央群众路线的要求。
6.衢州公安在案件侦查过程中,已经查实周辉尚有上千万的债权,却不积极追缴;周辉所经营的汽车租赁公司尚有多辆豪车在外租赁,部分租车人私自卖掉豪车,衢州公安却放任纵容,不去追查。其行为严重渎职,违背最大限度保护投资人利益的原则,使得投资人蒙受更大的损失,违背党中央群众路线的要求。
7.在资产处置问题上,衢州公安违背让中宝投资人代表参与资产处置事宜的承诺,单方制定资产处置方案,毫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把现金返还采取分批返还的形式,并且区别对待投资人,称配合侦查提供有效证据材料的投资人即配合协查的投资人在第二批优先返还,并要求未参与协查的投资人需要提供符合公安要求的协查资料为条件方可予以得到第二批返还。在资产处置问题上,衢州公安严重违背公平、公正、公开的处置原则,并没有让投资人参与分配方案的制定,在返还方案中还对投资人并没有同等对待,存在存在滥用职权、官僚主义、违背党中央群众路线要求、存在对党中央的群众路线政策阳奉阴违的问题。
我们的诉求:
1.请衢州公安秉承公开的原则,充分考虑投资人提出的要求,公布中宝案件所扣押与追缴的涉案资产及冻结的现金总额,让投资人享有基本的知情权。
2.请衢州公安、衢州市检察院等及相关部门秉承公正的原则,履行让投资人自行选定投资人代表参与制定资产处置方案的承诺,在后期资产的处置问题上,让投资人享有基本的参与权。
3.请衢州公安、衢州市检察院等相关部门秉承最大限度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利益的原则,为了防止资产贬值和随意处置,参考国内其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非法集资案件的处置办法,在周辉及其家人愿意偿还投资人资产的情况下,在公安部门监督下让周辉取保候审自行处理涉案财产,偿还投资人资产,使投资人减少财产损失,最大限度保护投资人利益。
4.2014年9月,衢州公安已将案件与起诉意见书移交给检察院,但是由于证据不足,检察院已将案件退回公安要求补充侦查。由于本案件并不存在实际受害人,前期衢州公安在协查取证过程中,通过分批返还资产的先后顺序为条件等不正当手段来威逼诱导投资人进行协查与邮寄自述材料,严重违背公正执法的精神,并且属于钓鱼执法、非法取证的行为。本人声明,本人所提供给衢州公安的相关协查与自述材料仅作为投资事实与资产确认使用,不作为举报与定罪取证证据,如任何机关部门把本人材料擅自作为举报与取证证据,本人将保留起诉的权利。
目前衢州公安所扣押的并非周辉自己的资产,而是我们全体投资者的血汗钱!很多投资者,投入了大量资金,甚至是全部家当,现在资产被扣押,意味着1000多个家庭的现金来源被完全切断,可想而知这将多么严重影响我们的正常生活,很多投资者家庭经济状况已遭遇困境甚至濒临绝境,有些投资者不得不变卖自己的房产、汽车等资产赖以维生,有些投资者家庭因为连正常的生活开支都无法维持而不得不拖欠一身的债务,有些投资者甚至连亲人住院的医药费都难以支付而面临着生命的危险,中宝投资者承受着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压力,内心极度焦虑。
尊敬的吉林组长、马瑞民副组长,希望你们能听听我们的心声,考虑投资者的请求,让1000多个日夜煎熬的家庭能够摆脱生活困境,早日回归正常生活,切实保障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还我们一个公道!
中宝投资人
2014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