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改革新闻网(记者曾明 申友华)日前,中国改革报驻广西记者站连续接到桂林市宝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来电反映,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在该公司仅负债几百万元的情况下,将位于桂林市雉山路该公司江景花园上亿元的唯一项目土地低价强行拍卖,对公司造成极大经济损失,现该公司面临倒闭,全体员工面临下岗生活无着。该公司认为法院强行贱卖土地存在枉法行为,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为了解事实真相,本报记者2013年12月26日去到桂林采访调查。
企业反映:上亿元项目土地被法院低价强拍
2013年12月26日下午,记者去到被法院拍卖的桂林市雉山路江景花园项目现场,看到此处对面是桂林汽车站,距离桂林火车站几百米,临街约15亩已拆迁完毕并整理过的土地四周砌好2米多高围墙。
据桂林市宝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办公室负责人反映:该公司仅几百万元的债务纠纷,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就强行拍卖该公司上亿元的合法财产,明显违反公平、公正、公开的法治原则。
该公司负责人面对记者表情十分气愤:“2006年5月,我公司成立后以1800万元拍卖所得桂林市雉山路占地9500平方米的项目土地,2007年的评估价为2000万元,此后公司先后投入4000多万元,现江景花园项目已完成三通一平及前期选址、立项、用地、拆迁等各种开发项目批文。目前该地段的土地价格已超过700万元/亩,想不到8年后法院拍卖评估价仅为1000万元,起拍价仅为1500万元,上亿元的房产项目土地拍卖成交价仅为4200万元,如此算来,每亩土地价格仅为294万元。”
该公司负责人说,2013年12月12日上午,在租用的桂林市信义路三正公司拍卖大厅举行的拍卖会上,桂林市雁山区法院执行局秦副局长亲率30多名法警保驾,对该公司唯一的江景花园项目土地实施强拍。当天,该公司主要领导、股东和员工共20多人入场参加拍卖会,并对法院的强拍贱卖表示反对,法院就动用法警几个人拉一个将大家全部强行驱赶出来,并封锁拍卖会所有入口,最终上亿元的房地产项目土地以难以想象的超低价4200万元拍卖成交。
据了解,桂林市宝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3月31日,是一家集能源、房地产、旅游项目投资开发与经营管理的民营企业。江景花园项目主要投资人来自广东,同一批来桂投资的还有不少企业,他们在桂林多个行业都有投资,为当地的经济发展做出过相当贡献。
江景花园项目是宝盛公司投资的房产项目,由于2008年桂林市国税局象山分局在江景花园项目租房办公一直逾期未搬,企业按照国税局报告市政府和象山区政府的协调会意见延期拆迁,才导致该项目土地变性政策及规划事宜有变化而影响了最佳开发时间,因此宝盛公司未能按时归还债务。
2011年1月,桂林市宝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为筹措资金,以桂林市圣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某作为担保,先后向唐某借款共计600万元,由于桂林市宝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未能依约偿还借款本息,唐某于2011年12月21日向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桂林市宝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桂林市圣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某等偿还唐某借款及利息。2012年5月26日,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经主持调解,作出(2012)雁民初字第67号民事调解书,原、被告达成协议。
宝盛公司负责人认为:一、该公司向唐某借款发生纠纷,原告唐某所列四被告住所地均不在桂林市雁山区,桂林市雁山区受理本案已构成管辖违法;二、桂林市雁山区法院主持执行异议会议法官同原告唐某是亲属关系,其主持的执行异议会议及法院作出的(2012)雁民初字第67号民事调解书应依法无效;三、桂林市雁山区法院调解书将桂林市宝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桂林市圣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某等写成共同借款人并承担本案责任属故意歪曲事实,明显滥用司法权;四、桂林市雁山区法院拍卖会上数十名法警将该公司员工全部强行驱离后,关起门低价强拍的行为显失法律公平原则。
法院解释:拍卖被告项目土地为了结案
2013年12月27日,针对反映内容,记者到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桂林市雁山区法院做采访了解。
27日上午,记者首先去到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该院的谢副院长说此案是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拍卖的,具体情况要到中院了解,如果一定要采访须有中院的批准才可以,要走程序。
之后,记者去到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宣传科余科长得知记者来意后,叫来了该院负责此次拍卖的司法鉴定室负责人刘家红法官。
刘法官说:拍卖的是工业用地,没有达到商业用地标准;拍卖会现场我们有录像都制作有光盘;要进拍卖会现场可以,但得登记;当天的拍卖现场我也去了也是因为这个事情;进拍卖会现场须拿登记证书进来,我们有参加拍卖的通知,哪个来哪个不来我们都发了通知的;与本案无关的都可以来但是要带身份证登记进来,这是规范的。所有拍卖程序都走完了,一些重大复杂的案子都是移交中院。
该公司的债务不止几百万元,在秀峰法院就有债务,这个案子给雁山法院去了函,要该院在收到函后扣取诉讼费执行费应将案件材料及拍卖成交款一并移交秀峰区人民法院。
我们按照广西区高院和国家最高法院关于企业清算财产问题,要在规定的时间内结案,结不了案他们也觉得有财产必须要结案的。之前,我们也专门停拍了一次,我们也挽救企业,但我们给了两次机会,就是说要在9月份要开拍的,8月份公告了,后来8月份和解,我们就暂缓拍卖并在报纸和网上做了公布。
27日下午,桂林市雁山区法院主持本案调解和执行的法官在该院会议室接受了记者采访。
主持调解的民一庭欧阳庭长:按民事法规定,案件到了这里受理后按程序给被告做了送达。
1、诉状上列了四个,后面事实与理由中是三个,原告说是笔误,是自己的错误,与被告说了也认可,可能是打字录入的时候错误打成三个,曾在法院面对面也说清楚了的,诉讼卷宗上也有,原本就是四个被告。借款分四次,有两次以宝盛公司为借款人,有两次以李某为借款人(以个人名义借款,自己签名、写借条),其余两被告为担保人。
2、宝盛公司控股股东张某占66.88%股份,四被告是相互之间关联的。就是你贷款我担保,我贷款你担保,互相担保。借款合同写了两份,借款合同上有担保人,已写明他承担的责任就是连带责任,借款合同上面约定的也是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一些材料证据须调档案,也要走程序。
3、调解达成协议,有两份担保合同,借款合同里也有担保条款。实际上这两个问题是有关的。
执行局秦副局长 (本次拍卖实际执行法官) 说:首先说明一点,我们的执行程序依据生效的[(2012)雁民初字调解书]法律文书,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我们依法立案然后进行执行。
立案时间:2012年8月10日,立案后按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立案程序把强制执行申请书和执行书送达四个被执行人,也就是宝盛公司,圣隆房地产公司,李某个人和张某个人。
当时也考虑了这块地是工业出让的问题,申请执行土地必须先进行评估,土地评估标的超过1000万以上的由市中院司法技术室委托机构评估。评估报告出来后,评估报告和评估结果通知书送达被执行人。
今年2013年7月4日要求被执行人归还钱,如果没有归还将裁定拍卖这块土地。在这过程中,9月9日桂林晚报22版上刊登土地拍卖公告,在这之前,根据中院的规定到中院司法技术室选取拍卖机构和评估机构;在选取了广西天锤拍卖公司后,就在9月9日桂林晚报刊登准备拍卖土地公告;9月9日登的公告是准备在9月25日拍卖,被执行人9月22日到法院要求和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我们经过做申请人工作后,申请执行人达成了和解协议;达成和解协议后,在9月24日的桂林晚报上刊登停拍公告。在未归还的情况下,我们请示了市中院最后决定在12月12日恢复拍卖(向记者出示两份报纸公告)。
拍卖会2013年12月12日上午召开,最后拍卖得款4200万。拍卖会当天所有场内外的录像我们都刻成碟了,保留原始证据。而且像上千万的标地拍卖选评估机构、拍卖机构都是由市中院司法技术室来通知安排,所以土地评估和拍卖价格低这个问题和我们雁山法院没有什么,我们法院对这块业务也不熟悉,不是专业的机构,只有评估机构才是权威,所以选取广西江山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做出的这个估价报告结果。
股东回应:想不明白法院究竟是怎么执法的?
记者之后电话联系了此案提及的宝盛公司控股股东张某,张先生就土地拍卖表述了如下意见:
1、宝盛公司融资开发项目原本属于正常,债权人起诉,法院执法,企业欠债还钱,只要是依法公平公正办事,都可以理解。宝盛公司借款是事实,而资产也远远多于债务,应该说是有偿付债务能力的。但对一个企业来说,不能因几百万元债务就立即拍卖公司项目土地,如都是这样还有企业可以生存吗?
2、他曾收到雁山法院发出关于唐某起诉宝盛公司等的诉讼传单,至于2012年5月26日,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雁民初字第67号民事调解书以及后来的评估、拍卖,事前事后法院都没有人通知他,他也从没收到通知和签过字认可,实在想不明白法院究竟是怎么执法的?他认为作为宝盛公司的控股股东和被告人,如此重大事项法院应通知本人亲自到场签字才是公平正义的,这也是企业章程管理规定的。
3、就宝盛公司而言,仅与上述唐某有直接的借贷关系,至于有法官说与宝盛公司有关的其他债务,他认为并非事实,也毫无根据,恶意捏造无非想置企业于死地。如宝盛公司还有为其他个人或企业融资的担保行为,理应依据担保法和有关法律审理执行债务人,宝盛公司只负责清偿还债的连带责任,而不能一开始就拿宝盛公司开刀强拍项目土地,强行处置宝盛公司的拍卖款和项目土地资产,更加不能一开始就将其他个人或者企业的债务算在我个人头上,强行拍卖我投资控股的宝盛公司江景花园项目土地,如此的立案、审理、强拍执行太不公平正义了。
张先生最后说,广西“实施东部经济西移百企入桂”战略,他们来广西投资是经自治区招商引进投资的,对广西尤其是桂林抱着极大希望,参与桂林国企改制投资开发项目,为安置企业职工和桂林市经济社会发展也做出过积极贡献。一个本来很正常的几百万元债务却遭到法院强拍项目土地,把一个民营企业致以死地,这不符合党·中·央十八大三中全会深化改革支持非公企业发展的精神。他质疑法院立案、执行、评估、强拍贱卖的不公平正义行为,甚至质疑是否有幕后操纵、***、知法犯法的司法***?希望社会各界、市民大众评评理。他还说,为了企业生存他会寻求各方帮助,依法付诸多方的法律行动,维护合法权益和法律尊严。也请求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重视此案,支持民企生存发展,给予外来投资者良好的投资环境,让宝盛公司一案得到公平正义的处理结果,给予企业和员工生存的机会。
目前,桂林市宝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已就此事向当地政府、人大递交了紧急报告,向桂林市中院、广西区高院提交再审申请。
本报将继续进行跟踪报道。
为了解事实真相,本报记者2013年12月26日去到桂林采访调查。
企业反映:上亿元项目土地被法院低价强拍
2013年12月26日下午,记者去到被法院拍卖的桂林市雉山路江景花园项目现场,看到此处对面是桂林汽车站,距离桂林火车站几百米,临街约15亩已拆迁完毕并整理过的土地四周砌好2米多高围墙。
据桂林市宝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办公室负责人反映:该公司仅几百万元的债务纠纷,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就强行拍卖该公司上亿元的合法财产,明显违反公平、公正、公开的法治原则。
该公司负责人面对记者表情十分气愤:“2006年5月,我公司成立后以1800万元拍卖所得桂林市雉山路占地9500平方米的项目土地,2007年的评估价为2000万元,此后公司先后投入4000多万元,现江景花园项目已完成三通一平及前期选址、立项、用地、拆迁等各种开发项目批文。目前该地段的土地价格已超过700万元/亩,想不到8年后法院拍卖评估价仅为1000万元,起拍价仅为1500万元,上亿元的房产项目土地拍卖成交价仅为4200万元,如此算来,每亩土地价格仅为294万元。”
该公司负责人说,2013年12月12日上午,在租用的桂林市信义路三正公司拍卖大厅举行的拍卖会上,桂林市雁山区法院执行局秦副局长亲率30多名法警保驾,对该公司唯一的江景花园项目土地实施强拍。当天,该公司主要领导、股东和员工共20多人入场参加拍卖会,并对法院的强拍贱卖表示反对,法院就动用法警几个人拉一个将大家全部强行驱赶出来,并封锁拍卖会所有入口,最终上亿元的房地产项目土地以难以想象的超低价4200万元拍卖成交。
据了解,桂林市宝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3月31日,是一家集能源、房地产、旅游项目投资开发与经营管理的民营企业。江景花园项目主要投资人来自广东,同一批来桂投资的还有不少企业,他们在桂林多个行业都有投资,为当地的经济发展做出过相当贡献。
江景花园项目是宝盛公司投资的房产项目,由于2008年桂林市国税局象山分局在江景花园项目租房办公一直逾期未搬,企业按照国税局报告市政府和象山区政府的协调会意见延期拆迁,才导致该项目土地变性政策及规划事宜有变化而影响了最佳开发时间,因此宝盛公司未能按时归还债务。
2011年1月,桂林市宝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为筹措资金,以桂林市圣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某作为担保,先后向唐某借款共计600万元,由于桂林市宝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未能依约偿还借款本息,唐某于2011年12月21日向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桂林市宝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桂林市圣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某等偿还唐某借款及利息。2012年5月26日,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经主持调解,作出(2012)雁民初字第67号民事调解书,原、被告达成协议。
宝盛公司负责人认为:一、该公司向唐某借款发生纠纷,原告唐某所列四被告住所地均不在桂林市雁山区,桂林市雁山区受理本案已构成管辖违法;二、桂林市雁山区法院主持执行异议会议法官同原告唐某是亲属关系,其主持的执行异议会议及法院作出的(2012)雁民初字第67号民事调解书应依法无效;三、桂林市雁山区法院调解书将桂林市宝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桂林市圣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某等写成共同借款人并承担本案责任属故意歪曲事实,明显滥用司法权;四、桂林市雁山区法院拍卖会上数十名法警将该公司员工全部强行驱离后,关起门低价强拍的行为显失法律公平原则。
法院解释:拍卖被告项目土地为了结案
2013年12月27日,针对反映内容,记者到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桂林市雁山区法院做采访了解。
27日上午,记者首先去到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该院的谢副院长说此案是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拍卖的,具体情况要到中院了解,如果一定要采访须有中院的批准才可以,要走程序。
之后,记者去到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宣传科余科长得知记者来意后,叫来了该院负责此次拍卖的司法鉴定室负责人刘家红法官。
刘法官说:拍卖的是工业用地,没有达到商业用地标准;拍卖会现场我们有录像都制作有光盘;要进拍卖会现场可以,但得登记;当天的拍卖现场我也去了也是因为这个事情;进拍卖会现场须拿登记证书进来,我们有参加拍卖的通知,哪个来哪个不来我们都发了通知的;与本案无关的都可以来但是要带身份证登记进来,这是规范的。所有拍卖程序都走完了,一些重大复杂的案子都是移交中院。
该公司的债务不止几百万元,在秀峰法院就有债务,这个案子给雁山法院去了函,要该院在收到函后扣取诉讼费执行费应将案件材料及拍卖成交款一并移交秀峰区人民法院。
我们按照广西区高院和国家最高法院关于企业清算财产问题,要在规定的时间内结案,结不了案他们也觉得有财产必须要结案的。之前,我们也专门停拍了一次,我们也挽救企业,但我们给了两次机会,就是说要在9月份要开拍的,8月份公告了,后来8月份和解,我们就暂缓拍卖并在报纸和网上做了公布。
27日下午,桂林市雁山区法院主持本案调解和执行的法官在该院会议室接受了记者采访。
主持调解的民一庭欧阳庭长:按民事法规定,案件到了这里受理后按程序给被告做了送达。
1、诉状上列了四个,后面事实与理由中是三个,原告说是笔误,是自己的错误,与被告说了也认可,可能是打字录入的时候错误打成三个,曾在法院面对面也说清楚了的,诉讼卷宗上也有,原本就是四个被告。借款分四次,有两次以宝盛公司为借款人,有两次以李某为借款人(以个人名义借款,自己签名、写借条),其余两被告为担保人。
2、宝盛公司控股股东张某占66.88%股份,四被告是相互之间关联的。就是你贷款我担保,我贷款你担保,互相担保。借款合同写了两份,借款合同上有担保人,已写明他承担的责任就是连带责任,借款合同上面约定的也是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一些材料证据须调档案,也要走程序。
3、调解达成协议,有两份担保合同,借款合同里也有担保条款。实际上这两个问题是有关的。
执行局秦副局长 (本次拍卖实际执行法官) 说:首先说明一点,我们的执行程序依据生效的[(2012)雁民初字调解书]法律文书,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我们依法立案然后进行执行。
立案时间:2012年8月10日,立案后按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立案程序把强制执行申请书和执行书送达四个被执行人,也就是宝盛公司,圣隆房地产公司,李某个人和张某个人。
当时也考虑了这块地是工业出让的问题,申请执行土地必须先进行评估,土地评估标的超过1000万以上的由市中院司法技术室委托机构评估。评估报告出来后,评估报告和评估结果通知书送达被执行人。
今年2013年7月4日要求被执行人归还钱,如果没有归还将裁定拍卖这块土地。在这过程中,9月9日桂林晚报22版上刊登土地拍卖公告,在这之前,根据中院的规定到中院司法技术室选取拍卖机构和评估机构;在选取了广西天锤拍卖公司后,就在9月9日桂林晚报刊登准备拍卖土地公告;9月9日登的公告是准备在9月25日拍卖,被执行人9月22日到法院要求和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我们经过做申请人工作后,申请执行人达成了和解协议;达成和解协议后,在9月24日的桂林晚报上刊登停拍公告。在未归还的情况下,我们请示了市中院最后决定在12月12日恢复拍卖(向记者出示两份报纸公告)。
拍卖会2013年12月12日上午召开,最后拍卖得款4200万。拍卖会当天所有场内外的录像我们都刻成碟了,保留原始证据。而且像上千万的标地拍卖选评估机构、拍卖机构都是由市中院司法技术室来通知安排,所以土地评估和拍卖价格低这个问题和我们雁山法院没有什么,我们法院对这块业务也不熟悉,不是专业的机构,只有评估机构才是权威,所以选取广西江山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做出的这个估价报告结果。
股东回应:想不明白法院究竟是怎么执法的?
记者之后电话联系了此案提及的宝盛公司控股股东张某,张先生就土地拍卖表述了如下意见:
1、宝盛公司融资开发项目原本属于正常,债权人起诉,法院执法,企业欠债还钱,只要是依法公平公正办事,都可以理解。宝盛公司借款是事实,而资产也远远多于债务,应该说是有偿付债务能力的。但对一个企业来说,不能因几百万元债务就立即拍卖公司项目土地,如都是这样还有企业可以生存吗?
2、他曾收到雁山法院发出关于唐某起诉宝盛公司等的诉讼传单,至于2012年5月26日,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雁民初字第67号民事调解书以及后来的评估、拍卖,事前事后法院都没有人通知他,他也从没收到通知和签过字认可,实在想不明白法院究竟是怎么执法的?他认为作为宝盛公司的控股股东和被告人,如此重大事项法院应通知本人亲自到场签字才是公平正义的,这也是企业章程管理规定的。
3、就宝盛公司而言,仅与上述唐某有直接的借贷关系,至于有法官说与宝盛公司有关的其他债务,他认为并非事实,也毫无根据,恶意捏造无非想置企业于死地。如宝盛公司还有为其他个人或企业融资的担保行为,理应依据担保法和有关法律审理执行债务人,宝盛公司只负责清偿还债的连带责任,而不能一开始就拿宝盛公司开刀强拍项目土地,强行处置宝盛公司的拍卖款和项目土地资产,更加不能一开始就将其他个人或者企业的债务算在我个人头上,强行拍卖我投资控股的宝盛公司江景花园项目土地,如此的立案、审理、强拍执行太不公平正义了。
张先生最后说,广西“实施东部经济西移百企入桂”战略,他们来广西投资是经自治区招商引进投资的,对广西尤其是桂林抱着极大希望,参与桂林国企改制投资开发项目,为安置企业职工和桂林市经济社会发展也做出过积极贡献。一个本来很正常的几百万元债务却遭到法院强拍项目土地,把一个民营企业致以死地,这不符合党·中·央十八大三中全会深化改革支持非公企业发展的精神。他质疑法院立案、执行、评估、强拍贱卖的不公平正义行为,甚至质疑是否有幕后操纵、***、知法犯法的司法***?希望社会各界、市民大众评评理。他还说,为了企业生存他会寻求各方帮助,依法付诸多方的法律行动,维护合法权益和法律尊严。也请求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重视此案,支持民企生存发展,给予外来投资者良好的投资环境,让宝盛公司一案得到公平正义的处理结果,给予企业和员工生存的机会。
目前,桂林市宝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已就此事向当地政府、人大递交了紧急报告,向桂林市中院、广西区高院提交再审申请。
本报将继续进行跟踪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