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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500万投资“蒸发”是纠纷还是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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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籍商人刘庆华多年在内蒙古鄂尔多斯(600295)经商,一直比较顺利,但近3年来却为一笔500万元的投资寝食难安,他于2010年投入的500万元至今没有分文收益,而且连本金也“蒸发”了,原本用投资换来的经营权也成了摆设。刘庆华认为自己遭遇了诈骗,向警方报案,但警方一直未予立案,而被举报方认为刘庆华是因为没有当成公司的法人代表而报复,目前公司反诉刘庆华不履行股东义务。

  这500万元的投资到底是遭遇了商业诈骗,还是陷入了股东纠纷的泥淖?

  受邀入股

  2010年8月,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福邦公司扩股,福邦公司控股股东张稣弟邀请刘庆华参股,张稣弟称其代理的东风汽车(600006)品牌好市场占有率高,有良好的盈利前景和金融信誉,并且银行贷款有保证。

  张稣弟还强调,福邦公司的经营场所由鄂尔多斯市天川车业有限公司提供(以下简称天川公司),自2010年8月23日起无偿使用一年;并承诺如果刘庆华参股500万元,可担任总经理,行使公司的经营权,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考虑到汽车市场的好行情,而且不用支付房租,2010年8月16日,刘将500万元股金汇入福邦公司账户,正式成为福邦公司的股东之一,此前福邦公司的股东为张稣弟与张振军,张稣弟为大股东,张振军为法定代表人。

  据刘庆华介绍,在入股之后,张稣弟便以各种理由拒绝让其履行总经理职务。

  更令刘庆华没有想到的是,2010年8月18日,在刘庆华缺席,且不知情的情况下,张稣弟“召开”了股东会议,并“选举”自己为福邦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至此,张稣弟游说刘庆华入股时的承诺彻底落空。

  “我本人没有参会,更没有在所谓的决议上签名。”刘庆华表示,该次股东会议不具备合法性,“我从自己的渠道得知我的签名系他人模仿。”刘庆华无法干预企业的经营活动,只能作为一般意义上的股东分享权益,刘庆华认为自己被骗了。

  转移资金还是还债

  事情的发展并没有以刘庆华失去“经营权”而终止,接下来的资金变动让福邦公司此前的扩股之举变得令人生疑,刘庆华告诉记者,福邦公司巨额的“房租支出”让他怀疑自己陷入了一个骗局。

  刘庆华提供给记者的审计报告显示,2010年8月26日,张稣弟开始向天川公司转移资金,共分9笔,分别为2010年8月26日还款20万元、9月8日还款47万元、9月10还款300万元、9月27日还款15万元、10月14日还款10万元、11月12日还款100万元、12月5日还款100万元、12月9日还款45万元、12月16还款50万元,截至2010年12月31日,共转移资金总额687万元。

  张稣弟向天川公司转款的理由是支付房租,具体金额为519万元,但实际上,在刘庆华入股福邦公司之时,张稣弟就承诺天川公司提供的办公场所免费使用一年。

  天川公司出具的证明证实,福邦公司与天川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时间为2010年8月23日,“我与张稣弟、张××、李××等三人核对扩股承诺的有关情况,录制了视频,张××确认福邦公司的经营场所第一年无偿使用,第二年租金减半。”刘庆华认为,合同“签订”时自己已经成为福邦公司的股东,且有名义上的经营权,但并不知道公司要向天川公司支付房租,“而且巨额资金的转移,也没有让我知情和同意。”张稣弟挪用了福邦公司的资金。

  事实上,张稣弟与天川公司关系紧密,张稣弟任天川公司执行董事,公司另外两位股东是他的妻子和妹妹,也就是说张稣弟同时也控制着福邦公司与天川公司。福邦公司向天川公司支付巨额房租,完全违背了自己入股前张稣弟“一年免房租”的承诺,刘庆华认为自己的500万元投资就是在为这种“左右手交易”买单。

  2010年9月26日,张稣弟与福邦公司另一名股东张振军私下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张振军将股金30万元转让给张稣弟。“按《公司法》规定,股权转让变更也应该让我知情。”刘庆华说。

  对于上述情况,张稣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矢口否认,张稣弟表示,刘庆华当初入股是想当公司法人,公司一共3个股东,自己当时已经同意让刘庆华当法人了,但另外一个股东不同意。

  刘庆华认为自己受骗后,于2011年5月5日向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公安局、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举报张稣弟涉嫌经济犯罪,历时近两年时间,两级公安机关均认定没有犯罪事实,不予立案。

  律师说法

  刘庆华的代理律师认为,张稣弟涉嫌经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立案查处。依据是: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律师表示,同时张稣弟还涉嫌实施其他挪用单位资金的行为,审计报告认定,天川公司于2010年替闫××交法院执行款1149621.90元。审计报告所称替交法院执行款,即不是偿还借款。除非生效判决裁判天川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否则,此项挪用资金也必然构成挪用资金罪。应一并依法查处。

  具体对房租一事,律师告诉记者,张稣弟利用职务之便虚构事实将福邦公司巨额资金转移到天川公司,其中虚构房屋租赁费5190685.50元,非法据为己有,构成职务侵占罪。对于刘庆华及其律师的意见,鄂尔多斯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副队长王志国副队以“案情不便透露”,拒绝接受记者的采访。张稣弟对上述问题,以情况复杂为由不愿作具体的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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